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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关于持续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8 阅读: 【字体:

市民函〔2022〕29号

县(区、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成果,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持续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持续开展整治行动,进一步清除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任务

(一)把握整治重点。在2021年未完成整治名单的基础上,结合登记备案、年度报告、抽查审计、等级评估、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加强调查核实,持续对下列社会组织进行整治:一是连续未参加2020年度、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组织;二是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新成立社会组织;三是2020-2021年连续两年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分类整治。围绕整治范围确定“僵尸型”社会组织名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类进行整治。一是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或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及时予以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二是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清算。三是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三)强化工作联动。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常态化的会商机制,将整治工作纳入会商的重要议题,明确分工,加强协同,形成整治合力。对2021年尚未完成整治的社会组织,要抓紧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分析和解决整治社会组织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协商整治措施。对情况复杂的社会组织,要适时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打通“堵点”、解决“痛点”,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四)健全长效机制。用好2021年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排查机制,完善日常管理措施,加强定期排查,将新发现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及时纳入整治范围。要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力度,推动无效低效社会组织有序退出。要进一步用好信用信息监管,及时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曝光整治名单,以警示促自律,推动社会组织加强风险防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持续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整治工作作为防范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持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注重工作实效。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和风险预判防范,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报道。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面宣传“僵尸型”社会组织的危害性、整治必要性及成效,特别是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充分发挥教育警示作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依法依规推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6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39号)等法律规定执行,强化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

各县(区、市)民政局务于6月13日前将年中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12月13日前将年终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意见建议等)及统计表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报送年终工作总结时要同时报送1-2个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典型案例。

 

联系人:刘军         电 话:2638491   

邮  箱:jzmjzzglk @163.com

 

 附件:“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docx

                                                                                            

          

 

                          晋中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