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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30 阅读: 【字体:

 市民函〔2025〕79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为切实推进社会救助扩围增效,进一步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充分发挥“一事一议”在解决社会救助领域特殊复杂个案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山西省民政厅等15厅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规发〔2024〕1号)及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指引》的通知(晋民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制度,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快处和精准救助能力,规范特殊情况处理流程,优化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有效解决社会救助中的急难个案,确保困难群众及时、有效得到救助,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适用情形

在社会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有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形,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具体问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定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法定义务人因服刑在押、失踪、出走或失联二年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特殊情况,未履行或因家庭感情破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经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调解后,救助申请人(或家庭)仍存在事实无人赡、抚、扶养的情形,且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以上情形原则上由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

2.佐证材料或信息问题: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供完整佐证材料或信息错误无法及时纠正,但救助申请家庭遭遇重大变故、事故且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

3.家庭变故与不符合救助情形并存:经发起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后,证实救助申请人(或家庭)确实存在不符合救助的情形,但救助申请家庭确有遭遇重大变故、事故且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

4.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不符:有营业执照或法人等注册登记信息的救助申请人(或家庭),但无实际经营且因各种因素导致其注册信息无法及时注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际没有获取报酬,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

5.刚性支出界定模糊:救助申请人(或家庭)因病、因学等支出负担大,刚性支出范围界定不清或刚性支出扣除限额把握不准,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

6.儿童就学特殊情况:救助申请人是学龄段儿童,其抚养人明显无力自费支付学费,依靠亲戚资助就近入读民办学校接受教育,或申请人居住地无公立幼儿园、中小学,就近入读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经所在村(居)委会说明,实际生活确实困难。

7.车辆用于生产生活必需:救助申请人(或家庭)名下仅有1部用于生产、运输的车辆(含低价值小轿车),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和生活必需,或名下有车不能注销的情况,因遭遇重病重残等事实,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

8.房产特殊情况:救助申请人(或家庭)为农村户口,拥有2套以上房屋(含城区产权房、车库、商铺、农村自建房、小产权房),房产无有偿租借,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及时转卖、变现,现遭遇重病重残等事实,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

9.家庭变故与住房贷款压力:救助申请人(或家庭)因主要劳动力死亡、重病、伤残等意外变故导致收入骤减,家庭收入在当地低保边缘标准,唯一自住普通住房需偿还银行贷款且无法断供、变卖,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

10.其他特殊或急难情形:其他特殊或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或有其他重大风险,没有政策依据但确需及时救助,或需要超出救助额度。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办理或审核社会救助业务过程中,发现困难群众有实际困难,但现行救助政策未予明确,适用“一事一议”情形的,在救助申请人诚信申报后,填写《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表》(附件1),详细写明困难情形,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组织审核

所在乡镇(街道)及时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具体情形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报请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同意,组织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主干和村(居)民代表、申请人等召开“一事一议”审核会议,同时邀请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监督。全体参会人员逐一表决,按照一致议定结果,将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确认。

(三)结果确认

1.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的:“一事一议”确认会议与审核会议由乡镇(街道)一并组织召开,全体参会人员逐一表决,按照一致议定结果,研究确认是否给予社会救助,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并抓紧实施。同时填写《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备案表》(附件2),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一事一议”确认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救助意见的,可提请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审核确认权限未下放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县级“一事一议”确认会议。参会人员须包括县级民政局分管领导、社会救助经办负责人和相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等相关人员,同时邀请派驻县级民政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监督。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一致议定结果,研究确认是否给予社会救助,在5个工作日形成会议纪要,并组织乡镇(街道)抓紧实施。

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乡镇(街道)应采取“先行救助”,启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四)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组织开展复核,困难情况或适用情形未解除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给予保障;困难情况或适用情形已解除的,予以退出。

若上级民政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应救尽救

各县(区、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拓展。要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服务意识,坚持尊重事实,思想观念要从“能不能救”向“该不该救”转变,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担当作为。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和“一事一议”制度作用,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政策供给

各县(区、市)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框架设计,细化个案全流程管理细则,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涵盖救助申请受理、基层核查、方案制定、资金发放等环节,明确各节点办理时限与规范,确保机制运行有章可循。要建立救助对象动态跟踪机制,持续评估救助成效,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帮扶措施,确保个案救助精准到位、形成“申请-处置-反馈-优化”的闭环管理模式。

(三)注重办理时效,强化过程监督

各县(区、市)要加强走访调研,有效运用“一事一议”工作制度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提高救助工作时效性、可及性和规范性。县级民政部门要经常深入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做好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事前、事中、事后过程管理。强调程序合规、依据明确,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工作制度自2025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表.doc

          2.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备案表.doc

 

 

                                晋中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