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民函〔2025〕16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山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5〕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其中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和奖励标准由各县(区、市)自行确定,奖励资金由各县(区、市)财政负担。各县(区、市)将确定后的定点服务单位和奖励标准及时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安葬服务协议待市民政局制定后印发。
2024年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市民函〔2024〕99号)即行废止。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