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的通知(试行)
市民发〔2024〕33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为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打通服务困难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兜住兜牢兜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对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便民、高效、精准为目标,优化审核确认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内容
(一)简化申请相关材料。一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对可以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只需提交身份证、承诺授权书、收入财产申报表等必要材料,逐步实现“一证一书一表”申办低保。二是鼓励各县(区、市)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提供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二)优化审核确认流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过程中,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对乡镇(街道)初审后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缩短救助确认时限。一是对因病、因学、因残、因疫、因灾等特殊困难申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2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初步核查情况、初审意见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等材料齐全后,缩短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二是如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易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确认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由45个工作日缩短至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有序推进“全市通办”。在市域范围内,推行居住地申请低保待遇。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申请人意愿为主。对户籍地和居住地都在我市,但跨县(区、市)长期居住的家庭,提供能证明已实际连续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材料,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对长期居住在我市的非晋中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有 1 名及以上成年人有山西户籍且在其他地市没有享受低保,可向居住地申请低保。有序推进取消居住证为申请低保待遇的必要条件。
(五)强化“线上+线下”核查。线上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协调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每月 10 日前将筛查预警名单推送民政部门开展数据比对,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常态化。线下落实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发动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等协助开展困难群众摸排走访、入户调查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暂不符合条件的,重点关注并做好监测预警,防止“漏保”问题发生。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缩短办理流程,提高对象认定精准性。
(六)加大救助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开展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向群众详细讲解低保申请条件、审核确认流程、保障标准等内容,从基层一线解决群众政策不了解、程序不清楚的问题,让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自主提出救助申请。对“线上+线下”排查发现的困难群众,由所在乡镇(街道)安排驻村干部或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入户主动指导申请人收集齐全相关材料,协助群众完成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七)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由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救助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通过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让群众“一站受理、快捷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要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要把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统筹做好低保个案问题处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市)要加强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政策执行水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严格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保,阳光运行不错保。
(三)健全容错机制。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尽职尽责但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人力不可控因素出现差错的,能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晋中市民政局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