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民发〔2024〕4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晋民发〔2023〕49号)和《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民函〔2024〕8 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4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从2024年1月1日起,为我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晋中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再区分老年人为低保和非低保家庭,均按照所在年龄段享受相应补贴。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津贴标准
各县(区、市)要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高龄津贴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不得低于之前的发放标准,市级不予统一。
三、发放管理
(一)确定对象。首次享受,依托各地村(居)民委员会摸底排查、调查核实后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附件1),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附件2)。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和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街道办)要建立津贴发放对象台账。之后,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
(二)发放方式。高龄津贴统一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发放,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合作,完成“一卡通”平台信息录入、发放工作。
(三)发放时间。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享受津贴。
(四)停发时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老人亡故后,由家属(受托人)和所在村(社区)负责人于老人亡故后5个工作日向所在乡镇(街道办)报告,津贴于次月停发。对家属(受托人)不及时报告,套取相关津贴的,会同有关部门将家属(受托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追回套取资金。
四、明确发放主体
市县机构改革完成前,晋民发〔2023〕49号通知下发前已发放津贴的仍由原部门发放,机构改革完成后,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各县(区、市)民政、财政、卫健部门要积极沟通对接,健全完善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及时、精准、高效,有效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
五、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从2024年起,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省级补助和市级补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即按上年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再根据实际发放人数与市县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省级补助标准为:
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元;
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市级补助标准为:
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每人每月补助2元;
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每人每月补助5元;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市)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将这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二)精准核查,摸清底数。各县(区、市)民政局、卫健体局要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发放对象的认定、复核工作。民政局、卫健体局要进行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的转交对接,同时加强与公安、社保等部门的协作,做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信息核查,摸清发放对象底数。
(三)强化责任,加强监督。各县(区、市)民政局、卫健体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发放的高龄津贴予以追回。杜绝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原则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四)广泛宣传,人人知晓。要通过政府和部门官网、大众媒体、深入基层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高龄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等,做到家喻户晓。
原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及《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22〕73号)同时废止。高龄津贴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是两项不同的政策,要分别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