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mzj-2023-0009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4-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晋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市民发〔2023〕37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晋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城乡特困每人每月提高19.5元的标准调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此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和市级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为: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第一类:榆次区,10938元/人/年;
第二类: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10698元/人/年;
第三类: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10158元/人/年。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均为8294元/人/年。
各县(区、市)要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于5月30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并将此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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