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mzj-2021-0010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4-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晋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市民发〔2021〕17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的文件精神,依据《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晋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后的城乡特困标准为:
一、城市特困人员
一类地区(10464元/人/年):榆次区
二类地区(10224元/人/年):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
三类地区(9684元/人/年):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
二、农村特困人员
一类地区(7104元/人/年):榆次区
二类地区(7020元/人/年):太谷区、祁县、平遥县、
介休市、灵石县
三类地区(6864元/人/年):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
各县(区、市)要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于6月15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并于6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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