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mzj-2020-0024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03-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晋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和照料标准的通知
市民发〔2019〕20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保障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7〕73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晋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19〕19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
一类地区(9444元/人/年):榆次
二类地区(9204元/人/年):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
三类地区(8664元/人/年):太谷县、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
(二)农村特困人员
一类地区(6012元/人/年):榆次
二类地区(5928元/人/年):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
三类地区(5772元/人/年):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
三、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分散供养对象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分别为100元/人/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
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此次不做调整。
四、加强资金保障
各县(区、市)要认真执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和《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社〔2017〕136号),加强资金监管和保障。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县(区、市)财政及历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结余资金负担。各县(区、市)要不折不扣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确保提标补助资金于6月1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并于6月5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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