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mzj-0001-0010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临时救助 |
关于印发《晋中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民发〔2024〕34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晋中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第1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晋中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确保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晋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市民发〔2022〕53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市民发〔2022〕54号)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救助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六条 以下关系均为近亲属关系:
(一)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第七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与申请地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晋中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备案表》(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社会救助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备案。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档案,要单独管理,一户一档。
归档材料包括:《晋中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附件2)、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备案的社会救助对象,需要动态管理的救助对象,按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动态核查等环节,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在申请时未申明近亲属关系的,一经查实,重新进行审核。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备案的,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中不回避的,县级民政部门一经查实,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并组织人员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地社会救助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晋中市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市民发〔2014〕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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