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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6-04-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临时救助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人民政府文件1 

市政发〔2016〕19号

     111

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的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本级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司法、残联、扶贫、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作。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凡在我市居住的居民(含户籍常住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其中,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或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实物发放,发放实物时,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窗口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四、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殊困难家庭或情况紧迫时,也可直接向县(区、市)民政部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救助。

  公安、规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或逐级审核意见;

4.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的相关证明;

5.其他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二)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受理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以辖区内总人口数,分别按不低于0.5元/人/年、3元/人/年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适时加大资金投入。县级财政还要统筹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支出比例不高于低保年终滚存结余的10%。临时救助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六、健全工作机制

一)设立统一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窗口设置要做到“一明显、二摆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摆放救助政策宣传单、摆放申请办理流程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

(二)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审核分办(转办)”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社会救助受理审核职责,确保困难群体求助有门。一是专人负责。要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或分办(转办)工作,做到人员到岗、到位;二是健全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首问负责制、救助部门分办(转办)制和各项社会救助管理制度;三是规范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受理审核工作,并及时转交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救助部门依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办理救助事项,将审批办理结果返回转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由社会救助窗口反馈给救助申请人;四是实行综合救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各种救助请求的,应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以主要诉求确定牵头救助部门转办,对受理审查的非临时救助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告知并帮助申请临时救助;五是公开救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核或批准给予救助的社会救助事项,应在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七、搞好社会救助制度衔接

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中发挥着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要做好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工作。对临时救助制度先救助后,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办理或转介相关救助。

八、加强监督与责任追究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于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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