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文件>详细内容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6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4〕22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救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相关情况的说明》要求,为切实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

救助额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并指导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备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包括当月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对象摸底

各县(区、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

(二)能力评估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各县(区、市)民政局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

(三)救助申请

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见附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四)救助审核

各县(区、市)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获得行政给付等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示期异议成立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五)资金发放

救助金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起向申请人账户拨付救助金,原则上通过“惠民一卡通”支付到本人账户。

(六)动态调整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各县(区、市)民政局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定期核查评估机制,每月核实救助对象情况,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行政给付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或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须经依法登记并备案,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应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信息公开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主动公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就近就便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三)绩效考评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评,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各县(区、市)民政局可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五、资金计算公式

(一)对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计算

救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救助金额(A)=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上年12月份基本生活补贴人均标准与完全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人均标准之和-救助对象当月已实际领取的低保金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

(二)县(区、市)绩效补助总额计算

某县(区、市)某月发放给养老机构的绩效补助总额(B)=本县(区、市)某月实际发放到所有低保完全失能老年人个人账户的救助金×30%(最高不超过30%)。

(三)县(区、市)某养老机构分配所得绩效补助计算

某养老机构某月绩效补助资金=本县(区、市)某月发放给养老机构的绩效补助总额(B)×(某养老机构某月收住享受基本养老救助待遇老年人数量/该县(区、市)所有养老机构某月收住享受基本养老救助待遇老年人总人数)×该机构的工作绩效调节系数。

各养老机构工作绩效系数由各县(区、市)民政局在向养老机构分配资金时自行设定。如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负面舆情、未出现老年人负面反馈或投诉、绩效考核合格,绩效调节系数可设置为1;如发生安全事故、出现负面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较差,绩效系数可适当调低;绩效考核情况优秀、受到表彰等,绩效系数可适当调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精准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有效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各县(区、市)民政局要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等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社会事务职能部门协助提供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助标准及人员数据等信息。

(二)严格资金监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民政部、财政部将定期对救助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各县(区、市)财政局、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使用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和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同时,各县(区、市)民政局要按规定建立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追回相关资金。

(三)做好服务保障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县(区、市)民政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四)加大政策宣传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针对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政策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五)统一发放时间

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时间,以及向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的时间,建议与本地下月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时间同步。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国家政策出台之日)起执行。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doc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