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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协助政务服务事项、减负措施清单、出具证明事项、标识标牌规格及悬挂位置参考指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5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3〕55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各县(区、市)委组织部、农办、编办,各县(区、市)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委编办,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协助政务服务事项、出具证明事项、减负措施指导目录和标识牌内容及悬挂位置参考指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村级组织减负措施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和《村级组织标识标牌规格及悬挂位置参考指引》,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

各县(区、市)对标市级《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和《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各县(区、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在2023年10月底前,以县乡为单位,分级编制规范完善、务实管用、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村级组织工作职责事项清单和协助政务服务事项工作事务清单。对列入《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事项,由村级组织具体承担并抓好落实,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对列入《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指导目录》的事项,由村级组织负责协调联络、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诉求反映等辅助性工作,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级组织在工作上提供保障。

二、集中清理村级组织工作机制

各县(区、市)对照《村级组织减负措施清单》,全面清理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政务APP。可由村级各类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再设立村级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并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三、清理压减村级组织证明事项

对属于村级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县(区、市)要按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第二批),指导村(社区)依法有据出具证明。集中清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晋中市六部门出台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已经明确取消或不属于村级组织职责范围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开展集中清理,要区分不同情况,明确完成时限,形成工作台账。

四、统一规范村级组织标识牌

各县(区、市)按照《村级组织标识牌规格及悬挂位置参考指引》,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正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块标识。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法律明文规定外,外部不得悬挂其他标牌(标识)。根据村级组织实际情况,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站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

五、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和长效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县级为单位完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依法依规、科学合理适时调整相应工作事项。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机制,将规范工作纳入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对目录之外的事项,确需村级组织协助的专项任务,按相关程序报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对精简撤销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搞好政策措施衔接,防止工作断档脱节。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工作事务,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可通过政府依法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完成。

各县(区、市)务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全面整治规范工作任务,要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注重发现和总结基层实践中形成的新典型新经验,并将村级组织减负工作进度统计表(附件1)和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报送市民政局。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晋中市民政局     中共晋中市委组织部    中共晋中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晋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晋中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