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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30 阅读: 【字体:

市民函〔2023〕85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兜底保障力度,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更好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助力巩固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的有力措施。要坚持城乡统筹,优化政策供给,完善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施分类救助,切实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对象范围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持有我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我省户籍并取得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户籍在本省,在本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2 倍的大病患者。

三、申请条件

(一)支出型贫困家庭

1.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罹患重特大疾病和长期维持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重症疾病,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 36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疾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如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条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认定。

2.因残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提出申请前 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辅助器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 36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3.因学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高专院校(不含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的学生或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除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36个月低保标准总和。

4.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凡已享受本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不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1.对不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重病患者发生医疗费用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晋政办发〔2022〕74 号执行);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和;

3.申请人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 36 个月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家庭财产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四、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

(一)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低保申请、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办理程序,具体依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执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有关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提供必要的刚性支出费用佐证材料(医疗收费票据、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收费票据、学费和学校住宿费票据等),自觉接受并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纳入低保的,一般每年复核一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6个月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的手续。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按照《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同级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实施医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当次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保障标准

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六、工作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各县(区、市)民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加快推进政策落地,尤其要精准界定长期刚性支出范围,将长期刚性支出与一般性支出区别开来,不得将不属于扣减范围的家庭支出在家庭收入中扣减,做到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防止人为扩大或限制救助范围,确保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有序推进、规范运行。在不违背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及相关工作规程,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排查机制。要组织动员基层力量,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全覆盖,及时发现符合低保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要加强与医保、教育、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数据比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象排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提高精准识别能力。

(三)加强制度衔接。要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根据支出型贫困家庭不同致贫原因、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按规定统筹实施低保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形成系统化、梯次化救助格局。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探索整合救助申请手续,为支出型贫困家庭“量身定制”救助方案。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力度,让基层工作人员熟悉政策,让群众知晓申请条件、申请渠道、办理程序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提升精准施策水平和便民惠民实效。

 

 

                                  晋中市民政局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