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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守护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陪伴安全成长”暑期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20 阅读: 【字体:

市民函〔2023〕45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保障的重要思想,为全面掌握我市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底数,进一步加强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和兜底保障工作,决定在全市开展“守护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陪伴安全成长”暑期专项行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集中开展摸排工作,全面、精准掌握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总量、以及当前的生活、监护、教育、健康等情况。根据摸排情况精心组织走访慰问、安全教育、陪伴活动,始终保持“监护在线”,守护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暑期平安,提高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服务对象

(一)散居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未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具体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临时救助等贫困家庭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抚养、扶养能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其中无监护能力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按照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

(六)其他困境儿童。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7月4日-7月31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市)民政局全面开展精准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2)。符合农村留守儿童条件的,按照“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项目要求,全面、准确录入系统。全面核实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委托亲属、朋友、组织等照护未成年子女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由受委托照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确认书》(附件5),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委托确认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受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一份。村(居)民委员会排查中发现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或者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劝诫,必要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

(二)开展关心关爱活动(8月1日-8月31日)。市民政局委托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深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关心孩子生活状况、学习状况、心理健康。各县(区、市)民政局也可自行开展走访慰问,并组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以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开展暑期安全教育,强化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防事故、保安全意识,防止发生溺水、交通、触电、灾害等安全事故。按照“就近就便、重在实效”的原则,安全组织娱乐游玩活动,陪伴孩子们度过快乐暑期,守护孩子们暑期平安。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市)民政局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摸底排查,对摸排情况严格把关,严防虚报、瞒报。落实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走访慰问活动实现全覆盖。

(二)规范资金使用。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既要注重实际效果,又要注重勤俭节约,科学统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使用,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社会效益,确保专项行动安全、顺利、圆满。

(三)做好报送工作。各县(区、市)民政局要落实好此次专项行动工作,于7月31日前将附件1-4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民政局,9月11日前报送附件6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附件5由各县(区、市)民政局存入档案。

 

附件:市民函〔2023〕45号附件1-6.xls


  

晋中市民政局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