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村级组织工作移交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民发〔2023〕44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为推动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贪腐问题专项治理专深走实,认真做好因换届和村级组织人员变动而产生的工作交接和物资交接,现将《村级组织工作移交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乡(镇)抓好贯彻落实。
晋中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村级组织工作移交制度(试行)
为认真做好村级组织岗位的工作交接和物资交接,推动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贪腐问题专项治理专深走实,防止因交接不清引发工作延误和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二条 村级组织在岗位调整和离职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移交。
第三条 村级组织工作移交的监督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主体为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人。
第四条 移交人为将工作和物资移交给接收人的村级组织成员;接收人为接收工作和物资的村级组织成员;监督人为监督移交人和接收人工作移交的乡(镇)政府和纪委工作人员。
第五条 移交的业务工作应包括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各类合同、工作档案和历史遗留问题。
第六条 移交的物品设施应包括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村级组织人员在岗位调整和离职时,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出监督人。
第八条 村委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届期内的调整、离职的工作移交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移交人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事项,列出移交清单,报乡(镇)审核同意后,监督人通知移交人和接收人做好移交准备,移交人应保证移交资料和物品设施的准确。
第十条 工作移交时,监督人、移交人、接收人必须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照移交清单清点工作资料和物品设施,核对无误后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具体工作事项的移交,移交人应详细回答接收人和监督人提出的相关问题。涉及重大事项的移交,应填写《村级组织重点事项交接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工作移交完成后,接收人对于移交的工作还有疑问的,移交人有义务配合接收人,直到移交清楚。
第十三条 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原件列入村级档案,相关复印件于移交人、接收人各自保留一份。
第十四条 当出现需工作移交情况时,应于岗位调整、离职的五至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第十五条 工作移交未完成期间,移交人应继续保持在岗,期间造成的工作失误和资金损失应由移交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并完成移交的,监督人应会同移交人和接收人将情况报告乡(镇)主要领导。对超过规定期限二十日内拒不移交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事项的,由县(区、市)选举工作领导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成公安部门强制移交。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