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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7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2〕57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妇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建为引领,以法治为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以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为目标,在乡镇(街道)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加强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村(社区)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保障基层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能力,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设立及职责

(一)设立条件

村(居)委员会应设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一般由2至3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村(社区)辖区人口分布等情况确定,不足500户的居民委员会和户籍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知识,科普妇幼卫生保健知识,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

2.组织村(社区)妇女参加“最美家庭”、“五好家庭”、“文明家庭”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提高妇女文化科技水平,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维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妇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居)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犯罪行为;

5.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6.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和儿童活动阵地。

三、产生程序

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产生,任期相同。

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甘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

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村(居)委会成员兼任。成员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可由村(居)民代表、楼门栋长、村(居)民小组长、社区工作者、城乡社区各类组织代表、驻村(社区)民(辅)警等人员组成。

成员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

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辞职、工作变动、身体状况、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以上程序及时补充人员。

四、工作方式

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定期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在年底前接受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建设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持续指导各乡镇(街道)保持村(居)委会组织体系稳定,充分发挥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在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推进男女平等工作中的作用。

(二)明确任务目标

各县(区﹑市)要科学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力争2022年底前满足设立条件的行政村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覆盖率达到50%,社区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覆盖率100%,2023年底前满足设立条件的行政村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全覆盖。

(三)提高业务能力

各县(区﹑市)妇联要对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宣传普及妇幼卫生保健和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代表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妇女联合会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