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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7 阅读: 【字体:

一、出台背景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一: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经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印发,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据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26号),2021年8月31日印发,文件明确了山西省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依据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2016年11月23日印发,是近年来特困供养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依据四:山西省民政厅《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经省民政厅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印发,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

三、具体内容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分条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制定依据、工作原则和各级职责;

第二章认定条件,共九条,分条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收入计算、财产认定等;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共四条,分条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和授权核查义务,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等;

第四章审核确认,共八条,分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程序和办理时限,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区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等;

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共五条,分条明确了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的组织实施、评估指标、类别调整,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等;

第六章照料服务和监管,共五条,分条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特困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发放等;

第七章终止救助供养,共四条,分条明确了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终止程序、时间和办理时限,终止救助供养后与低保、临时救助政策的衔接等;

第八章附则,共三条,分条明确了权限下放、县级创制政策和办法施行等。

四、《办法》拓展之处

(一)细化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没有抚养教育关系的,该继子女不认定为继父或继母的法定赡养人。

(二)细化了复核中予以豁免的存款金额。《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政府、社会团体给予的救助、捐赠、慰问等款项和特困人员获得的小额劳动报酬积攒成的存款,可在复核中适当予以豁免,具体豁免金额不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年基本生活标准。

(三)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办人员和近亲属范围。《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特困人员受理、审核确认(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明确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六)明确了供养服务和照料监护。《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选择集中供养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分为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照料护理费应当与基本生活费同时发放,于每季度初十日前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支付到委托照料人个人账户。

(七)明确了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待遇时间。《办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特困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