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安排,在保障基本民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委、市政府历年来也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政策依据
2021年,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晋办发〔2021〕26号),明确要求“完善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制度”。省民政厅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晋民发〔2021〕57号)作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配套文件。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基本民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要求,在深入调研并征求各县(区、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着眼于进一步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功能、精准确认保障对象、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和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在遵循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从操作层面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环节和程序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规定。
三、基本内容
《办法》分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五十七条。在具体条款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细化明确。
具体有以下几个变化:
一是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地。
明确持有我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我省户籍并取得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各类情形,分类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地,确保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针对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措施: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随户籍制度改革取得我市居民户口的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居住在城区范围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住在农村范围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有条件的县(区、市)可推进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是对收入、财产核算方式进行了优化。
1.对刚性支出核算范围作了优化调整。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申请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适当扣减。
2.对必要就业成本核算范围作了优化调整。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可按照务工地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3.细化了不计入收入的内容。
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等12项内容列入了不计入收入项目。
4.明确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额度。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四是简化优化了审核确认流程。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只对公示期间出现举报、投诉等异议的进行民主评议),规定了办理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明确了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等。
鼓励下放最低生活保障确认权限。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授权,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五是明确了提高特殊困难对象救助水平比例。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当地实际,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10%提高救助水平。
六是对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作了进一步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死亡的,应当自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七是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免责机制和申请人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惩戒机制。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申请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物资的,应当立即停保,并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物资;未追回的,不再受理其相关社会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