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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晋中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2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2〕55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现将《晋中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民政局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为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19〕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助学工程”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资助对象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助学工程”资助方式是为上述在校孤儿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二、助学金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孤儿本人提出助学金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向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及“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

3.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三)确认。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等方式完成孤儿身份、学校等信息的核实确认,纳入“助学工程”。

(四)发放。民政部门应及时为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发放助学金。

1.发放方式。孤儿助学金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各县(区、市)民政部门按季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申请助学金时所提供的银行卡,因入学、毕业等时间不满一个季度的可按月发放。

2.首次发放。入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

3.在校孤儿休学。孤儿因各种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不享受助学金,自返校继续学业当月起,继续享受助学金。

(五)退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孤儿就学情况,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及时退出“助学工程”,于毕业、退学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三、项目管理

(一)加大项目宣传力度。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孤儿及其亲属宣传告知“助学工程”相关情况,主动了解跟踪孤儿就学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助学工程”,做到应助尽助,提高助学工程社会效益。

(二)严格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

1.资金测算。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编制资金预算额度,于每年1月30日前报至市民政局(见附件3),市民政局于每年2月20日前报至省民政厅。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追加不足部分,在预算申请中加上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

2.资金拨付。“助学工程”补助资金按年度以每年每人1万元的标准下拨各县(区、市)。收到拨付资金后,民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及时将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孤儿本人银行卡。

3.资金结算。孤儿助学金结算要据实结算,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儿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4.资金监管。“助学工程”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严禁与其他资金“打捆”使用。补助资金下拨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见附件4)。

(三)规范受助孤儿档案管理。

各县(区、市)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孤儿助学工程”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将“助学工程”受助孤儿信息汇总后报市民政局(见附件2)。档案应当包括孤儿基本信息、“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申请审批表、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学制期内每年学籍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确保信息完整、有据可查。

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通过系统将本地受助孤儿的信息完整、及时、准确上报。

(四)严格项目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将“助学工程”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严格资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项目结账审核程序,加强项目监督,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助学的精准性。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受助对象的家庭巡访和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申请审批表

2.“助学工程”受助孤儿信息汇总表

3.“助学工程”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

4.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