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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0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2〕42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建为引领,以法治为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以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为目标,在乡镇(街道)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加强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村(社区)治安保卫委员会做好村(社区)治安防范工作的能力,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创造美好和谐的生活环境,夯实平安晋中、法治晋中基层基础。

二、设立及职责

(一)设立条件

村(居)委员会应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等下属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一般由2至3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村(社区)辖区人口分布、治安状况等情况确定,不足500户的居民委员会和户籍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发动和组织居民搞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

2.组织居民开展群防群治,配合公安部门搞好警务室建设,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一村一警,一区一警两辅”各项工作,形成专群结合的防控网络;

3.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做好挽救工作;

4.配合公安部门落实村(社区)内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及出租屋的管理,向居民宣传户口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和了解居民家中外来人员的情况,做到居民人口底数清、情况明;

5.对辖区内不安全因素要有整改的措施,发现案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案,并积极协助保卫部门工作;

6.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因矛盾激化,可能引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后果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7.向公安部门及时反映居民对治安工作的意见,提出建议。

三、产生程序

治安保卫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产生,任期相同。

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甘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

治安保卫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村(居)委会成员兼任。成员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可由城乡居民、村(居)民代表、楼门栋长、村(居)民小组长等村(社区)骨干,社区工作者、城乡社区各类组织、驻区单位代表、社区民(辅)警等人员组成。

委员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

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辞职、工作变动、身体状况、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以上程序及时补充人员。

四、工作方式

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完善治安保卫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年度工作开展评估,对不适应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成员,要按照工作程序进行调整。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治安保卫委员会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村(居)民委员会要将治安保卫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纳入村(居)务公开内容,接受城乡居民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建设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持续指导各乡镇(街道)保持村(居)委会组织体系稳定,充分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在维护村(居)民权益、构建村(居)秩序、保持城乡社区和谐稳定中充分发挥中坚力量的作用。

(二)明确任务目标

各县(区﹑市)要科学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力争2022年底前全市满足设立条件的社区治安保卫委员会全覆盖,行政村治安保卫委员会覆盖率达到50%,2023年底前满足设立条件的行政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全覆盖。

(三)提高业务能力

各县(区﹑市)公安局要对治安保卫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治安保卫委员会要加强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城乡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治安参与意识,配合公安部门制止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构筑起城乡社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