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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0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2〕43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城乡社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乡镇(街道)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加强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防范和化解民间纠纷的能力,高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夯实平安晋中、法治晋中基层基础。

二、设立及职责

(一)设立

村(居)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下属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3至9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

1.受理辖区内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2.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调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产生程序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产生,任期相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甘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成员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可由城乡居民、村(居)民代表、楼门栋长、村(居)民小组长等村(社区)骨干,社区工作者、城乡社区各类组织、驻区单位代表、社区民(辅)警等人员组成。

委员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辞职、工作变动、身体状况、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以上程序及时补充人员。

四、工作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统一保管。村(居)民委员会要完善治安保卫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年度工作开展评估,对不适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成员,要按照工作程序进行调整。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村(居)民委员会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纳入村(居)务公开内容,接受城乡居民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建设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持续指导各乡镇(街道)保持村(居)委会组织体系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民间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任务目标

各县(区、市)要科学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力争2022年底全市行政村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

(三)提高业务能力

各县(区﹑市)司法局要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业务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宣传教育,做好矛盾纠纷预警和调解工作,维护村(社区)和谐稳定。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司法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