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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31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2〕21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日间照料中心全市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营管理,市民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市农村老年人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各县(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修订完善本级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并将修订完善后的运营管理办法于6月15日前报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部。

 

 

                          晋中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管理、运行,切实发挥好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养老服务功能,按照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3])61号)以及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整改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

(一)坚持建设原则。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各建制村或自然村村民委员会以改扩建或新建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的基本服务场所。坚持村级主办、自主参与、互帮互助、量力而行、政府扶持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

(二)执行建设要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为部分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提供膳食供应、休闲娱乐等日间服务的场所,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及要求。

(三)统一建设标准。所有日间照料中心,统一规范名称,悬挂“xx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牌匾。一般要设置四室一厅: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餐厅。面积一般应控制在150-500㎡。新建、改扩建的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应符合住建部质量安全建设标准。

(四)立足实际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要合理选址,科学布局,做到与当地养老实际需求相结合,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相结合,与长远提供服务相结合,与农村卫生室建设相结合,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提供基础生活保障为前提,不得违规扩大建设规模超标准豪华建设。

二、全面提升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明确职责分工。日间照料服务是一种白天在照料中心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其管理运行要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村级主办、社会参与”原则,具体职责分工为:县(区、市)民政局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管和业务指导。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日间照料中心出现的各类问题。村委会负责本村日间照料中心设备管理,负责日常运行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行规范。

(六)实施分类管理。为解决农村日间照料中心重建设、轻运行和重数量、轻质量的实际问题,实现农村日间照料中心长效运行和规范管理,对已建成及今后所建设的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提供用餐和不提供用餐实行分类管理。

(七)坚持保障重点。严格执行省民政厅明确的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对象应重点保障70岁以上高龄、空巢及有生活困难的老人的规定要求。各地拟扩大服务范围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的应通过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八)合理配备服务人员。日间照料中心一般至少应配备1名工作人员;提供用餐的至少应配备2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管理兼服务员,1名炊事员。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热爱养老事业,做到尊老、爱老、热情、有爱心、有耐心,做到准时开关门,服务周到,保障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

(九)落实运行资金。运行资金筹集主要采取“集体筹一点、个人交一点、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

(十)强化运营管理。村委会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规范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在确保日间照料中心资产安全和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委托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其他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管理运营。基本要求是每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参加活动人数不少于20人,开展的娱乐活动项目不少于3项,每年运行时间不低于八个月,具备条件的应全年实施运行。提供用餐的每日安排用餐不少于1餐,要求营养均衡、荤素搭配,原则上每餐收费标准不高于5元。

(十一)完善规章制度。所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制定《服务指南》、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老人守则》、《安全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严格执行。

(十二)建立运行台账。县(区、市)民政局设立日间照料中心台账,每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季度上报运行情况统计表,各乡镇汇总以后统一上报民政局,各乡镇每年写一份运行报告,写明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建议等。 县(区、市)民政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对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分类指导推进。

三、加强资产管理

(十三)完善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设施产权管理办法。日间照料中心房屋、设备和其它财产依法归中心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固定资产账目和低值易耗品使用台账,专人负责。县(区、市)民政局和乡(镇)每年对固定资产检查一次。

(十四)管好用好相关资产。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出现其它因素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终止时,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监督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老年人,其固定资产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并报县(区、市)民政局备案。

四、落实政府补助

(十五)严格执行运行费用补贴申报程序。日间照料中心申请运行费用补贴时,应向县(区、市)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年度服务情况报告、所在地乡镇服务评价报告、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报告等。

(十六)认真审核考评,明确奖补标准。县(区、市)民政局根据上报资料和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考评,明确奖补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补助。要严格落实分类管理、差别补贴,不提供用餐的每年补贴不低于1万元;提供用餐的每年补贴不低于3万元。补贴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 

五、严格资金监管与日常考核

(十七)严格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

(十八)严格评估考核。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投入运行后,由各县(区、市)民政局按照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给予运行补助;对管理不善、群众满意度不高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行,并给予运行补助。

六、推动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高效规范发展

(十九)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组织和村民自治的作用。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基础在村集体,依托在村集体,保障在村集体,村“两委”要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组织和村民自治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严格规范日常运营,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吃饭、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需求。

(二十)履行属地和行业职责,强化督查指导和日常监管。县(区、市)民政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督促指导各乡镇加强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并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每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规范建设,正常运营。坚决杜绝只注重建设、不注重管理运行现象的发生。要对改变用途,长期闲置的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坚决整改、恢复使用。对服务水平低、利用率不高的日间照料中心加强管理,认真整改,促进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十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办法。县(区、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营管理,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级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及管理运营办法,同时鼓励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运营管理模式,支持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化、连锁化托管运营日间照料中心,为推进全市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