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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晋中市“送温暖、献爱心” 社会捐助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30 阅读: 【字体:

市民函〔202238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资金,市民政局制定了《晋中市“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请各县(区、市)严格执行。

 

 

                            晋中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送温暖、献爱心”

社会捐助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室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市办电发〔2021〕29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市政发〔2016〕19号)《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临时救助制度的分配使用原则,特制定《晋中市“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试行)》。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使用资金主要包括:晋中市每年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收入及历年结余资金(实时缴入财政账户,列入预算使用)和省民政厅下拨的“送温暖、献爱心”资金。

二、救助原则

“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接收的捐款作为临时性救助资金的重要补充,主要用于我市困难群众的生活救 助。应按照临时救助坚持的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统筹合理分配使用。

三、救助对象

(一)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社会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因子女上学、长期罹患罕见、重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大幅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基本生活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困难老党员及已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伤残人士、企业职工等群体,逢重要传统节日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五)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情况。

四、分配使用

(一)及时分配捐助资金

1.省级下拨的捐助资金按拨款通知规定的用途分配使用,并于收到文件15 个工作日内下拨使用单位。

2.市级捐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年度内分两次专题研究分配使用。

(二)明确捐助资金使用要求

1.捐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县(区、市)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2.捐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3.捐助资金应统筹使用,做到应急救助、节日救助与日常救助相结合,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况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4.捐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散居的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对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捐助资金审核、发放公开程序

1.“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资金的审核、发放严格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市政发〔2016〕19号)明确的程序执行。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适用《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的紧急程序。

2.捐助资金使用单位对救助对象要严格把关,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捐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市、县民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或门户网站等公开途径,定期向社会公示捐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捐助资金收支情况公开透明,稳步提升“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社会成效。

五、监督检查

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送温暖、献爱心” 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深入被救助单位监督检查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地走访了解被救助个人的救助成效。对在捐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被救助单位、机构、组织要及时将捐助资金使用过程中留存的资料统一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各县(区、市)民政局。各县(区、市)民政局应将上级下拨的 “送温暖、献爱心” 社会捐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