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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8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1〕52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编办、发展改革局、教育(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健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政府征兵办、残联:

现将《晋中市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民政局   中共晋中市委机制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教育局   晋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公安局      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中市医疗保障局  

晋中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晋中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保障服务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儿童利益优先,优化服务供给,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儿童福利机构,打造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市儿童福利院确立为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自2021年11月1日起,各县(区、市)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增长期监护和抚养的儿童,只负责需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临时照料工作。到2022年底前,各县(区)民政局原有长期监护和抚养的儿童(2005年1月1日后出生),移交给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到2025年,市儿童福利院实现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全面发展,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确,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更加高效,保障更加有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市儿童福利院优化提质

1.做好收留和抚养工作。市儿童福利院要进一步加强儿童出入院管理,按照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充分考虑原养育方式和就学等情况,分类做好移交接收工作,确保程序严格、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对县级民政部门新发现的弃婴弃儿,发现地公安部门第一时间进行查找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报案、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相关材料说明,送市儿童福利院抚养;或由县级民政部门接收后,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报案、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相关材料说明送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市儿童福利院要应收尽收、应养尽养,并及时将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如遇夜间、恶劣天气、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可由发现地县级民政部门具备临时养育功能的机构进行临时照料。

各县(区)民政部门现养育的儿童分阶段进行移交。2022年5月底前,机构内供养的将儿童、档案、所代管的儿童财产等全部移交至市儿童福利院;2022年底前,家庭寄养的已入学儿童,原则上将户籍、儿童档案等移交到市儿童福利院,由市儿童福利院对原寄养家庭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养育,并重新签订寄养协议。对于因户口迁移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可以不迁移户口。

2.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市儿童福利院对新入院儿童,要及时核实儿童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对身份明确已上户但未参保的,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突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不设等待期,及时享受待遇,并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覆盖范围,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作用;对身份不明确、未上户无法参加医保但需紧急救治的,向医疗机构提供儿童入院时的捡拾报案、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相关材料说明,因急救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支付。医疗机构要为市儿童福利院内养育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

鼓励支持市儿童福利院设立医疗科室,为院内儿童提供基本医疗。市儿童福利院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管理和资金政策扶持范围,机构内医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进行注册考核的,其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与其他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3.增强康复专业能力。市儿童福利院要不断完善儿童福利设施设备、提升康复能力,积极打造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定点服务机构,对机构内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要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卫生健康、残联等系统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满足儿童康复需求,提高儿童康复质量。

4.提升教育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市儿童福利院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信息,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确保应收尽收。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市委编办、市教育局以及市财政局要支持市儿童福利院举办特殊教育学校、部(班)和特殊教育幼儿园,按规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按规定政策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5.优化实施儿童成年安置政策。完善收留抚养儿童的成年安置评估制度,落实好生活、住房、就业保障和户口迁移等政策。对经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实行社会安置;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和就业帮扶;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市社会福利院。

6.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市儿童福利院可通过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要将儿童社会工作知识列入儿童福利院重点培训内容,鼓励机构内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指导工作人员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7.积极推进创新发展。鼓励市儿童福利院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的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中的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延伸康复、培训等服务。鼓励共享优质资源,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二)推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

8.切实履行职责。各(区、市)要按照《关于部分县级事业单位机构事项调整的通知》(市编办发〔2021〕62号)要求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和临时监护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开展好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工作。

9.提升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为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机构场所资源优势,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机构开展儿童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要高度重视孤儿养育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实现优化提质和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民政部门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

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涉及编制的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并为符合条件的户口迁移儿童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儿童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送市儿童福利院或同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加强相关经费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

疾控中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为孤儿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

兵役机关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

残联组织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三)确保平稳有序。各县(区、市)民政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密切关注儿童的思想状况,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对于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的儿童加强心理干预,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确保工作无缝对接,稳妥有序,不得出现应移送未移送、应接收未接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