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文件>详细内容

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9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1〕40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21〕15号)和中共晋中市委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市发〔2021〕1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巩固拓展全市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为重点,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动我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过渡期内,按照中央“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全力保障好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调整优化民政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重点任务

(一)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认定方法,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综合考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恩格尔系数等因素科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范围,加快推进全国联网核查,促使跨区域核查更加精准、高效、安全。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

(二)全面落实社会兜底保障政策

1.对脱贫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六个月的渐退期;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纳入单独申请低保范围。

2.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4.因大病、残疾、教育或突发事故造成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可以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对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

5.认真抓好《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进一步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6.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办法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后生活仍然持续困难的,依规纳入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7.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

8.会同电力公司严格执行《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186号)文件精神,落实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政策。

(三)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1.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准确把握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的对象和范围,全面摸排核实低收入人口情况和底数,全力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监测预警和精准救助。主要工作目标:一是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以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省级核对平台为基础,构建“一网、一库、一平台”,“一网”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网,“一库”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库,“一平台”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2.建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通过实地访查、线上整合,汇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形成信息完整、分类分级、数据标准统一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3.开展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相应的救助。统筹人社、教育、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的救助资源和政策措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帮扶。

(四)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认真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两项补贴资金提标和发放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提高补贴精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平台的使用管理,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同时积极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组织实施好“福康工程”项目,针对性地满足全市残疾人对康复辅助器具的实际需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五)认真做好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工作

鼓励县(区、市)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康复工作力度,为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照护服务。努力培育1到2个政府投资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推动精神障碍残疾人康复服务向社区、农村地区延伸,建立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健康规范发展,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精神卫生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服务供给体系,助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六)持续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持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升基层工作保障能力。扎实开展日常巡访、定期探访,加强信息动态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做到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做好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确保应助尽助;常态化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行动,创新关爱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服务活动。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

(七)大力推动农村移风易俗

大力推动全市民政领域农村移风易俗,加强红白理事会建设,有效遏制大操大办、厚养薄葬、人情攀比、封建迷信等陋习,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引导群众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新风尚, 切实减轻群众婚丧负担,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防止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致贫返贫。

(八)依法做好第十二届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村 “两委”换届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充分做好换届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15个不能”人选资格条件,严格程序步骤,严肃换届纪律,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换届依法依规,平稳有序。进一步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鼓励交叉任职。注重把迁出地原村“两委”班子成员、年轻党员干部、致富带头人等推选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居(村)民小组负责人。

(九)开展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试点工作

各县(区、市)分别选择1-2个乡镇,从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乡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四个方面,开展乡镇政府服务能力试点工作,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全市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十)提升农村社区治理能力

1.补齐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短板。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安置社区规划,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逐步实现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

2.增强农村社区自治服务能力。推进落实《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的通知》要求,在进一步彻底清理证明事项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整治活动,建立“三个清单”,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逐步建立起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便利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积极开展民主管理和议事协商。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目录,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合理运用协商成果,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农村治理。

4.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大力培育发展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红白理事会、志愿者协会、文体协会、科普协会、平安类组织等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完善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

(十一)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

加快推进党组织领导的安置社区治理机制建设,落实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安置社区管辖规模,统一划分安置社区(村)综合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依托安置区党群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化服务机制,推行村(组)干部全程代办制度,明确服务时间和服务事项,确保搬迁群众就近方便办事,享有与迁入地群众同等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生活服务。

(十二)深入推进敬老院提质升级工程

1.整合乡镇敬老院,将入住人数不足20人的敬老院整合为区域性敬老院,拓展乡镇敬老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确保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供养。

2.提升敬老院供养能力和服务质量,积极推进敬老院公建民营,支持引导敬老院将无人员编制的中心敬老院委托给具有养老资质和管理服务经验的第三方社会力量运营,提升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3.落实敬老院法人登记全覆盖,采取公建民营、整合、挂靠等多种措施,积极推进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

(十三)提升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水平

1.在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方面持续发力,解决农村留守、空巢、高龄老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实现“养老不离村”目标。

2.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大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助力我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进一步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实现长效运营。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积极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资金补助办法》,给予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扩大农村日间照料服务网络,推进日间照料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十四)及时足额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两补”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及时足额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人两项补贴,确保全市符合条件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全部享受两项补贴政策,进一步保障民生兜底、提升群众福祉。

(十五)强化区划衔接,做好重点帮扶县区划地名工作

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指导地方优化调整城市基层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划,激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加速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开展优秀地名文化资源挖掘、保护与利用,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依法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继续完善界线管理机制,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争议排查处置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工作。

(十六)强化社会力量衔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为有需要的人群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和支持利用各类服务场所、机构因地制宜设置基层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认真做好《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在第一个“山西慈善宣传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人人慈善的良好氛围。

(十七)强化帮扶衔接,助力定点帮扶地区推进乡村振兴

做好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工作,完善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制定帮扶工作方案,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支持力度,继续按要求高标准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做好项目规划、资金使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消费帮扶、精神文明建设、乡村建设等帮扶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当地发展优势和民政部门职能优势,因地施策、精准帮扶,不断激发帮扶地区群众发展的内生动力,助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要将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范围,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协作,周密安排部署、细化目标任务,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不断提升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完善同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和分析,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快乡镇社工站、未成年人工作保护站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分级分类开展养老护理员、儿童福利督导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才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工作水平。

(四)引深党史教育。组织民政系统党员、干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聚焦特殊群体,对民政服务对象开展走访慰问。结合走访慰问,详细掌握各项社会救助、福利政策落实情况,了解走访对象生活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需求,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五)加强监督检查。紧密围绕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深化拓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

 

 

晋中市民政局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