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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晋中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6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1〕24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晋中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

 

      晋中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落实党和政府爱民惠民政策、落细民政基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4〕44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21〕23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为重点,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支撑,以社工站为依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打造专业社会服务平台,提供社会救助、养老、儿童、社区治理、社会事务等领域的专业社工服务,在推动基层民政工作提质、培育本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同时,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优化民政服务。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提升基层民政经办能力,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参与。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力度,畅通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渠道,提升民政工作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各层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社工站服务工作,建设一支专业化、本土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解决一大批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服务难题。

二、职责分工

(一)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组织社工站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开展业务和实务培训,对社工站服务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对各县(区、市)的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对县(区、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结合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服务成效好的县(区、市)及承接主体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每半年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各县(区、市)民政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具体负责社工站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每季度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社工站服务内容和服务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对承接主体在人员选配、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站点管理、专业服务、履约情况和薪酬发放等方面实施监管,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承接主体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人事档案管理。

(三)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工站项目的落地方,需为社工站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为社工提供必要的餐宿等后勤支持;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未经县民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事项。严禁将应当由乡镇(街道)服务人员提供的保密事项、行政行为、管理及服务事项委托给社工站,不得因社工站的建立而减少原民政队伍力量,不得抽调驻站社工从事其他工作。

(四)社工站项目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当在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工作人员招聘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聘工作;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建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业务培训和内部督导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月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服务内容

聚焦民政领域服务对象,主要是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范围的人员,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方向确定的其他民政服务对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避免社工行政化风险。

(一)社会救助领域。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对象排查、受理评估、满意度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并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二)养老服务领域。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能力评估、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老年教育、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为老服务,打造“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

(三)儿童福利领域。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家庭探访督导检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开展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监护评估、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重点解决服务对象在监护管理、心理慰藉、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做好留守妇女关爱工作。

(四)社区治理领域。探索“五社联动”(即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社区治理模式,发展壮大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链接社区公益慈善资源,推动多方参与社区治理,按照居民需求合理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在统筹社区照顾、扩大社区参与、促进社区融合、推动社区发展、参与社区矫正、参与社区戒毒与康复和其他服务方面发挥作用。协助社区在居民健康教育、社区群众文化、社区环境改善、社区防灾减灾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五)社会事务领域。开展婚姻和殡葬政策法规、移风易俗等宣传倡导及婚姻、殡葬需求咨询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六)探索其他领域服务。除民政领域外,社工站可承接禁毒、司法矫正、青少年事务等其他领域社会工作服务,丰富社工站服务内容。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方向,参照以上服务内容,确定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

四、社工站标准

(一)硬件设置。社工站要配备必需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用房和一定面积的活动用房,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品等;社工站要按照资源整合、“一室多用”的原则,优先使用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儿童之家、青年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站(所)等服务场所和设施灵活设置。

(二)制度建设。社工站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才队伍建设、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承诺、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等机制。

(三)人员配备。原则上每个社工站按照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配备,明确工作人员为承接主体聘用的工作人员,与承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由承接主体为其发放薪酬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45岁以下,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学专业、心理学专业优先,具有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心理咨询、民政领域相关从业经验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所有满足条件的社工站工作人员从上岗之日起3年内必须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

(四)统一标识。社工站须悬挂统一的标牌、标识,格式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县(区、市)XX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

五、进度安排

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扩面、三年成型、四年覆盖、五年完善”的步骤,建成拥有相当规模且适应当地社会发展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基层民政服务阵地,孵化培育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十四五”末争取实现全市社工站全覆盖。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21年,以介休市为试点,选择不少于4个乡镇(街道)实施社工站项目,并按标准制作和悬挂社工站标识,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202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市选择不少于40%的县(区、市)(含试点),在所有乡镇(街道)实施社工站项目,并逐步加强社工站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水平。

2023年,在总结前两年社工站项目实施成效基础上,不断提升现有社工站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内容,强化专业意识。同时,持续推进社工站项目实施进度,力争年底80%的县(区、市)实现社工站全覆盖。

2024年,培育一批特色鲜明、效果显著、服务专业、影响力大的示范站点。全市所有县(区、市)年底前实现社工站全覆盖。

2025年,巩固完善社工站各项基础性工作,逐步提升社工站专业服务水平,鼓励各社工站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社会工作服务品牌项目。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市)民政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社工站服务项目,同时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计划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组织政府采购。各县(区、市)民政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购买社工站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流程,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主要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备提供服务场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

(三)签订合同(协议)。各县(区、市)民政局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服务合同(协议)应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目标、标准、价格、工作人员配备和资质要求、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服务协议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县级民政局每年对乡镇社工站项目进行集中评估,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开展抽查评估。合同(协议)副本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开展驻站服务。社工站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在服务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照社工站标准相关要求完成站点设置、人员配备等基础工作;积极组织社工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市、县民政局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末期工作报告。

(五)组织监管评估。购买主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全程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围绕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对象满意度反馈、工作人员管理、人才培养、财务管理等内容有序开展监管,发现偏离合同(协议)目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督导服务,推动项目规范发展。各县(区、市)民政局每季度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七、经费保障

按照县级保障为主、省市分级补助的原则落实社工站项目实施经费,并严格遵守经费使用范围和规定。

(一)省民政厅从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对社工站项目进行补助。

(二)市民政局从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本市范围内社工站项目实施,并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省、市1:1的比例安排资金对社工站项目进行补助。

(三)县(区、市)民政局主要从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中统筹安排社工站项目实施经费,有条件的县(区、市)应积极协调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社工站项目实施。

(四)社工站服务项目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承接方支付,承接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项目预算等要求使用项目经费。

(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评估等次为优秀的县(区、市)民政局及承接主体,在开展本地区、本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民政局要深刻认识实施社工站项目的重要意义,把实施社工站项目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推动,要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社会工作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积极统筹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用于购买社工站服务项目,足额落实项目资金;市民政局每年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不少于100万元用于社工站项目补助。在财政资金主体保障的前提下,建立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动员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社会工作服务专项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工站项目。

(三)严格资金使用。各县(区、市)要严格按照各类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确定社工站各类服务项目的范围和内容,杜绝超范围服务引发的资金使用风险,要监督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各类资金。承接主体在民政部门以外承接其他购买主体的服务时,应当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实施专项经费管理,不得与民政购买资金混用,更不得挤占、挪用民政购买资金。

(四)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各县(区、市)民政局和承接主体应定期组织社工站社工人员开展督导培训、考试培训、实务培训及相关民政政策法规培训,社工站社工每年度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不断提升社工站工作人员民政业务能力和社会工作从业水平,同时要加快孵化培育本地社工机构。

(五)加强宣传交流。各县(区、市)民政局和承接主体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社工站交流,提升社工服务质量,逐步扩大社工服务实施范围,惠及更多服务对象。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成效,推广具有借鉴意义的工作经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