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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9 阅读: 【字体:

市民函〔2021〕69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函〔2021〕74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现就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准确理解政策,把握认定条件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一是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二是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并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三是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将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是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五是明确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特困人员,应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二、优化认定程序,增强救助时效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一是缩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对终止救助供养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二是健全完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动态管理机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及时调整照料护理标准。

三、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日常管理

一是强化协议管理。完善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协议管理制度,通过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方式,为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明确、规范的供养服务。二是强化监督考核。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监督考核机制,督促供养监护人(照料护理人)认真履行照护责任。三是强化走访探视。通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制度,强化县、乡、村三级职责,切实做到“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接续做好政策过渡期内特困人员的认定工作。同时符合新《认定办法》和旧《认定办法》的,及时受理并按程序办理;不符合旧《认定办法》,符合新《认定办法》的,2021年7月1日之后再受理。2021年9月24日前将条件放宽后新增特困人员情况报市低保中心。

 

附件:1.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函〔202174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函〔2021〕74号).pdf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pdf


     

 

晋中市民政局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