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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8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1〕27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为进一步使全市社会组织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职尽责,全面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

认真学习贯彻民政部等2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要认真落实上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2、进一步加强表彰管理,严禁借建党百年乱评比乱表彰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政策规定,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1〕64号)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严禁借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活动。对于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不得举办,更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

3、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禁涉企违规收费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要对会费标准是否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是否按期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是否向社会公示各类收费信息、是否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回头看”,存在问题的要立行立改,切实提升收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严禁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

社会组织在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中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会认可。要严格审查活动内容,紧盯活动重要环节,严守宣传报道纪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和平台。要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主体合作开展活动的,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活动过程监管。要厉行节约、勤俭务实,不得组织或参与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规活动,坚决杜绝各类形式主义和奢侈浪费。

5、进一步加强活动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会组织除依法依规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的事项以外,对自身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党组织建设、人事变动、学术研讨、展览展销、涉外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和大额资金变动等重大事项,特别是开展建党百年庆祝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民政部门报告后开展。未经批准、报告,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二、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双重负责管理体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61号)明确要求,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双重负责的监管要求,切实加强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配合,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安排社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有分支机构、会员及每位工作人员。要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对本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是否存在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违规涉企收费、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各县(区、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建工作机构。   

三、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顶风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视情形依法依规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事实、查处情况,公布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取消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资格。对于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晋中市民政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