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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3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1〕20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局相关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部署要求,现将《晋中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和落实各机构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具有独立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等机构)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二章  民政服务机构分类分级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监管,即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和安全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全市民政服务机构监管分为市级监管、县级监管两个层级。其中,县(区、市)已明确界定民政领域安全监管部门的,依照当地既定文件执行。

第五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全市各级民政服务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定为A、B、C三级,分别表示“好”“一般”“不合格”。

第六条 在安全等级评定中,抽调各级各单位优秀安全管理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运用科学方式方法进行辨识、评估和分级。评估适用《晋中市民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试行)》(附表),分值在90以上为A级机构;分值在80-90为B级机构;分值在80以下直接划为C级机构。

第七条 分级管理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B级民政服务机构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

第八条 定期参考以下情况进行安全等级动态复查、评估。

(一)安全风险点自身发生变化;

(二)安全风险点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三)同类型安全风险点或者相关行业发生事故灾害;

(四)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

(五)其他实际情况。

第三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九条 市、县两级民政局部门对辖区民政服务机构采取差异化管理。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原则,对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实施不同方式和频次强度的针对性监管、检查。对安全管理好的A级单位,减少一般性检查;对基本规范的B级单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C级单位,重点检查监督,实施重点跟踪监管。凡因重大隐患评定为C级的单位,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在日常管理中,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服务机构的不同等级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一)市民政部门:对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指导各县(区、市)民政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各县(区、市)的督导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4次;辖区内直接管理的民政服务机构中,对A级单位的安全检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B级单位的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C级单位进行随机抽查;

(二)县级民政部门:指导辖区各级民政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对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对A级单位的安全检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B级单位的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C级单位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中,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级别下降一级;

(二)存在重大隐患、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级别降为C级;

(三)当年发生安全事故的,级别降为C级;

(四)1年内连续受到两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对民政部门或其他安全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按期进行整改的,级别降为C级。

第十二条 由于发生事故而降级的民政服务机构,一般事故发生后一年内不得给予升级评定,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三年内不得给予升级评定。

第十三条 由于检查发现重大隐患而降级的民政服务机构,根据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决定保留级别或降级。

第十四条 对因重大隐患评为C级的民政服务机构由县(区、市)民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区、市)民政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 县(区、市)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职责范围内民政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针对C级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人员培训应着重加强,提高其安全意识。根据级别的差异,A、B级民政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培训;C级单位根据自身安全生产情况适当增加全员培训频次;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中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等级评分标准(试行)

序号

评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分项

总分

次分项总分

得分

备注

1

安全发展理念

20




1.1

及时学习国家和省、市安委会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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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元旦、春节、全国和全省“两会”、五一、国庆等时段安排安全检查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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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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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4


查看承诺书文本

2

建筑安全

20



当机构内不存在此类不安全因素时自动得分。

2.1

房屋结构安全,无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现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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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机构场所周边环境安全,无自然灾害隐患风险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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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建筑物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有记录。


5


现场查看

2.4

无使用彩钢夹芯板和彩钢板复合保温材料搭建的建(构)筑物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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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无农村房屋违法改造用作民政服务机构场所情况,无加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用途行为;


2


现场查看

3

消防安全

40




3.1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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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制定、发布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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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8


现场查看能否正常使用

3.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重点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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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健全;无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现象;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无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现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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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食品安全

10




4.1

严格执行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标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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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食堂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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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留样容器外应记录食品名称、时间、餐别、采样人,且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


2


查看制度、记录,现场查看

5

服务安全(专项)

10




5.1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老年人综合评估、常见疾病护理、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制度健全;配备专职或兼职维修人员,定期对水、电、消防、通信、特种设备及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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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救助管理机构服务安全。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等制度健全,接待、入站、离站等服务规范,对于机构内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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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安全。强化儿童护理照料和医疗保障;儿童居室室内家具,各种设备无尖角凸出部分,并进行软包;残疾儿童配置适合运动、康复训练的器械和康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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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殡葬机构服务安全。遗体的护理、装殓、防腐处理的操作流程和处理方式等制度健全;规范业务档案的归档、保管、移交和销毁等,骨灰盒有序存放,无丢失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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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服务安全。定期对中心用电设备开展安全检查,定期对投注站电路、防盗等设施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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