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晋中市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前约见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民发〔2021〕10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现将《晋中市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前约见谈话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民政局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前约见谈话制度(试行)
为更好地履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规范其参与社会活动行为,建立管理机关与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沟通平台,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上任伊始就树立社会组织运行法制化、规范化意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晋中市各级民政部门监督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 任前约见谈话是管理机关履行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的一项措施。进行任前约谈的目的是指导社会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
第三条 管理机关可以在社会组织成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时,向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出任前约见谈话通知。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管理机关履行职责,接受任前约见谈话。
第四条 任前约见谈话的人员为: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主席)、秘书长;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任前约见谈话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宣传解释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二)介绍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管职责范围和方式方法;
(三)告知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社会组织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须履行的义务;
(四)听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即将开展的工作规划;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六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参加任前约见谈话,应当向管理机关说明委托原因,并获管理机关同意。受托人参加约见时,应出具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 任前约见谈话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确任前约见谈话的约见时间、地点以及具体约见参与人。
任前约见谈话通知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
第八条 任前约见谈话,由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相关科室进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任前约见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记录,记录结果应当交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阅看无误后签字确认,以备后查。
第十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管理机关任前约见谈话的,管理机关有权在相关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或其他渠道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 管理机关不得在任前约见谈话时,提出与任前约见谈话内容无关的要求,或接受、参加可能妨碍职责履行的各种邀请及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向发出任前约见谈话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或举报损害自身权益的事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前约见谈话记录
社会组织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谈话时间 | |||||
谈话地点 | |||||
谈话人员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主席) □秘书长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 □行政负责人 | ||||
谈话内容 | 1、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按时进行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3、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4、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票据规范使用,免税资格申请,捐赠税前扣除办理; 5、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 6、社会组织对外交往,涉外活动; 7、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规范开展; 8、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诚信自律; 9、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0、社会组织开展研讨、论坛活动; 11、社会组织内部争议解决——人民调解; 12、社会组织规范收费,重点说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规范收取; 13、社会组织按期换届。 | ||||
谈话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被谈话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本谈话记录一式二份,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