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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和政策解读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04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1〕9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获取所需民政工作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政策解读工作制度》。现将该两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中市民政局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科室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各科室或各直属事业单位在拟定公文时,应首先进行保密预审查。

(三)联合拟稿的,由主办科室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起草科室确定其公开属性。

(五)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科室重新办理。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公文应当主动公开;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公文应当主动公开;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主动公开;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五)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八)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各种纪要、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确定为不予公开。

第六条  公开渠道主要为我局网站“政策文件”栏目。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应在制作下发文件的同时在局网站“政策文件模块”进行发布。

第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对民政工作和政策法规的理解,结合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

(一)以市民政局名义印发或以市民政局为主联合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民生关系密切重要政策文件;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职权的规范性文件;

(三)凡是依据省级文件制定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若省里有解读的,市里必须有相应解读。对经市委深改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可公开发布的文件要进行重点解读;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  解读内容。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执行口径、重要条文详解、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新旧政策差异等。

第四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以通过文稿解读、专家(领导)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解读形式,发挥政府网站、电视电台、新闻报纸等重要载体作用,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扩大传播范围和受众面。要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解读内容的传播力,使政策解读传播可视、可读、可感。解读语言要注重科学性、权威性,避免“误读”;要通俗易懂、浅显明白,用老百姓的话解说老百姓关心的事,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五条  解读程序。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科室(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依据、对象范围、重点内容、特色亮点、惠民举措、办事指引、新老政策差异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调整要进行重点精细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

(二)解读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照信息发布审批程序要求,同规范性文件一并报送局办公室。

(三)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应将解读材料一并报批。

(四)起草文件的科室要将解读材料于政策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分工。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的起草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注。多个科室共同起草的,由牵头科室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局办公室协调、督促政策起草科室及时报送解读材料,并在晋中市民政局网站刊登解读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