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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项目绩效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9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0〕42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项目申报,加强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项目绩效管理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养老服务项目绩效管理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项目申报,加强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二条  养老服务项目主要有:基建、设施设备配套、运营补助、贷款贴息、保险和其他用于改善服务、提高老人生活质量项目等类型。其中基建项目主要包括: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老年餐桌建设和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养老服务项目资金分中央、省、市财政预算项目资金和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按项目申报要求,由各县(区、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民政局。

省、市级财政预算养老服务项目,按项目申报要求,由各县(区、市)民政局或民政联合财政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民政局。

第五条  部省级和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养老服务项目,按项目申报要求,由各县(区、市)民政局或民政联合财政审核汇总后分别于每年8月底前和10月底前报市民政局。

第六条  贷款贴息类项目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申报。由各县(区、市)民政局与当地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经市民政、市财政审核后上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省级财政按负担50%的办法下达贴息资金,市级财政会同市民政根据省级贴息资金金额及贷款项目基本情况,补助另外50%的市级贴息资金。

第七条  养老服务项目申报材料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和晋中市民政局、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资金补助办法》(市民发〔2020〕34号)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八条  各县(区、市)民政局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应对项目申报审核把关,并经集体研究后,形成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  

第九条  市民政局按照《关于印发晋中市民政项目(资金)内控制度(试行)的通知》(市民党组字〔2020〕7号)要求,按照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初核、项目内审小组讨论、分管领导复核、局党组会议审议的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省市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绩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民政局应加强对养老服务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联合财政部门,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会计)事务所对养老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市),将进行工作约谈并扣减次年相关资金分配额度,有关情况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五条  做好项目的验收和挂牌工作。项目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获得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资助项目,在主体建筑显著位置上应设挂民政部统一制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永久性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协调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时限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  建立养老服务项目定期督查制度。要根据项目实际,在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重点督查: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信息公开等;督查方式包括:调阅档案资料、实地查验、约谈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