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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8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0〕34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资金补助力度,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资金补助办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养老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和重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86号)、《山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8〕4号)、《山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9〕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和我市今年开展全国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市2013年以来陆续制定出台的有关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有关资金扶持补助办法进行修订、规范和完善,进一步加大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资金补助力度,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资金补助办法:

一、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资金补助类型和补助范围标准

(一)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

1.补助范围

由社会力量(包括民间资本、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举办的,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主要指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

2.补助标准

(1)新建、改扩建的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分别按每张床位6000元、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新建、改扩建的其他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和50张以上的,分别按每张床位3000元、15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3)新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其建设规模分别给予50-8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建筑面积在800㎡-1500㎡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万元;建筑面积在1500㎡-2000㎡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6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0㎡-2500㎡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70万元;建筑面积在250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80万元。改扩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新建补助标准一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4)新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其建设规模分别给予20-5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建筑面积在300㎡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800㎡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0万元;建筑面积在800㎡-1500㎡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40万元;建筑面积在1500㎡-2000㎡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万元。改扩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新建补助标准一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5)新建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6)新建城市社区老年餐桌按照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建筑面积为100㎡的补助2万元;100㎡-150㎡补助3万元;150㎡-200㎡补助4万元;200㎡以上补助5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

1.补助范围

由社会力量(包括民间资本、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举办的,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主要指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

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分经营性质按照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2.补助标准

(1)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各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数,分自理、介助、介护三个类型,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登记备案的同级财政负担。

(2)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其实际接收入住老人数,分自理、介助、介护三个类型,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补助,并给予每年3-5万元的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登记备案的同级财政负担。

(3)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给予运营补助。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就餐服务的,按服务规模和服务人数给予3-5万元的运营补助。不提供就餐服务的给予2万元运营补助;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就餐服务的,按照服务规模和服务人数给予2-3万元的运营补助。不提供就餐服务的给予1万元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登记备案的同级财政负担。

(4)社区老年餐桌,根据其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指标,分情况每年给予每个老年餐桌运营补助1-3万元,所需资金由登记备案的同级财政负担。

(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5〕5号)和晋中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晋中市扶持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市财社〔2015〕31号)要求,对民办养老服务业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1.补助范围

贴息项目主要包括养老基本建设项目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从事养老服务的项目贷款。养老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非财政性投资的养老基础设施项目,要求新建项目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改扩建项目贷款在50万元(含)以上;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为经过已登记或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通过贷款投资兴办的社区老年餐厅、日间照料中心、护理服务站等养老服务项目,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2.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贷款贴息,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核定项目贴息金额,按照省、市各负担50%比例下达贴息资金。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项目贷款少于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四)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以奖代补

认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民发〔2019〕126号)的通知精神,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从2020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筹集500万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帮助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建筑消防条件差,安全隐患多等实际困难,为养老机构发展创造安全发展环境。奖补标准为: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现行标准、已通过消防验收达标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平米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改扩建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平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同时,实施工作激励机制,对于2020年底前验收达标的养老机构按奖补标准的100%予以奖补;2021年底前验收达标的养老机构按奖补标准的90%予以奖补;2022年底前验收达标的养老机构按奖补标准的80%予以奖补。

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正式投入运营满一年;

3.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4.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少于100张;改扩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少于50张;

5.符合养老机构相关建设标准。参照住建部2018年发布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确定的床均面积。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的,床均面积不少于45㎡;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300张以下的,床均面积不少于35㎡;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的,床均面积不少于30㎡;床位数在50张(含)以上100张以下的,床均面积不少于25㎡;

6.新建民办养老机构为2012年1月1日后建设;改扩建民办养老机构为2013年1月1日后建设,需提供自有房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改造施工合同、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等,以租赁形式改扩建的,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

7.申请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的除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1)医疗功能完善。养老机构单独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或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取得卫健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提交所服务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名单。

(二)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正式投入运营满一年;

3.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4.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使用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及不少于三年的服务协议等;

5.新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2012年1月1日后建设;改扩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2013年1月1日后建设,需提供自有房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改造施工合同、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等。

(三)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城乡社区(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1.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2.正式投入运营满一年;

3.提供用餐的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4.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使用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及不少于三年的服务协议等;

5.建设标准参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需提供项目建设社区(村)基本情况及消防部门安全检查意见。

(四)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老年餐桌需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1.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2.正式投入运营六个月以上;

3.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4.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使用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及不少于三年的服务协议等;

5.建设标准参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需提供项目建设社区基本情况及消防部门安全检查意见。

(五)申请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自理、介助、介护三个类型老人基本情况及入住合同、收款收据等材料;

2.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基本情况。包括基础设施情况、床位数量及床位使用率,养老护理员与自理、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配比情况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

3.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六)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需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养老机构建设的基本情况、《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以及申报项目相关批准文件、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缴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七)申请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以奖代补的需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助范围为全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不予补助;核定床位数20张(含)以下的不予补助;

2.符合养老机构相关建设标准。核定床位数参照住建部2018年发布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确定的床均面积。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的,床均面积不少于45㎡;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300张以下的,床均面积不少于35㎡;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的,床均面积不少于30㎡;床位数在50张(含)以上100张以下的,床均面积不少于25㎡;

3.提交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养老机构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备案资料或第三方机构测量的民办养老机构建筑面积等相关资料;

4.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及机构最新入住老人名单。

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每年6月底前,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分情况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含护理型)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3);《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餐桌)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4);《申请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备案表》(附件5)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

申请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填写《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6);《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7);《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餐桌)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8);《城市社区老年餐桌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9)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县(区、市)民政局。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需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写《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10),并附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县(区、市)民政局。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以奖代补的需填写《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11),并附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县(区)民政局。

(二)审核审查。县(区、市)民政局对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审查。县(区、市)财政局对同级民政局审核后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进行复审。对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人在申请表加注意见并盖章,根据实际连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汇总表》(附件12);《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3);《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项目建设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4);《申请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备案汇总表》(附件15)及相关申请报告等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由县(区、市)民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审查和评估,县(区、市)财政局对同级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进行复核,加注意见盖章后予以资金拨付。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需填写《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件16),并附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市民政局。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以奖代补的填写《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项目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7)及相关申请报告等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三)审批。市民政局对县(区)审核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汇总,市财政局对市民政局汇总的补助金额进行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晋中市民政局信息网予以公示(http://mzj.szjz.gov.cn)。公示期7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由市民政局将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相关补助资金。

四、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按照山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8〕4号)要求,建设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投入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市、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民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是否重复申报、合规性负责。坚决杜绝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对骗取补助的,严肃问责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该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享受补贴的不再重新申报。对于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将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各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在申请补助、接收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此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1.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含护理型)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

         3.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

         4.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餐桌)项目资助申请表

         5.申请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备案表

        6.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7.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

        8.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

        9.城市社区老年餐桌运营补助申请表

       10.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11.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项目资助申请表

       1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汇总表

       13.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补助申请汇总表

       14.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项目建设补助申请汇总表

       15.申请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备案汇总表

       16.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17.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项目资助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