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民发〔2019〕39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养老机构发展实际,现就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以后,组织开展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做如下通知安排:
一、认真执行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有关政策规定
认真执行民函〔2019〕1号文件的规定要求,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县(区、市)民政局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各县(区、市)民政局要认真落实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二、及时组织开展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1、养老机构备案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港澳台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备案,榆次区民政局负责除晋中市老年养护院外所辖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各县民政局和介休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2、养老机构备案受理时间:
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一般应在养老机构领取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15天内到所在县(区、市)民政局进行备案。
3、备案需提交准备的相关材料:
根据民函〔2019〕1号文件要求,养老机构进行备案时需按附件1准备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各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办理备案时,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签订备案承诺书。
4、备案办理时间要求:
各县(区、市)民政局接收养老机构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时,应对所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在提供备案回执的同时,应告知举办者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市民政局将定期不定期深入各县(区、市)对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各县(区、市)民政局在备案管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或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晋中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晋中市民政局
2019年6月14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单位: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