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文件>详细内容

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晋中市临时救助工作标准化服务指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3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18〕36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

现将《晋中市临时救助工作标准化服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晋中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3日

 

 

晋中市临时救助工作标准化服务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市政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目标和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责任主体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三、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本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县(区、市)人民政府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五、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窗口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被转介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六、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确系紧急情况或申请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也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救助热线、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