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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晋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2 阅读: 【字体:


市民发〔2021〕16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巩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城市低保每人每月提高25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提高30元的标准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次低保标准调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和市级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为:

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类:榆次区,670元/人/月;

第二类: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655元/人/月;

第三类: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620元/人/月;

第四类:榆社县,570元/人/月。

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类:榆次区,5460元/人/年;

第二类: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5400元/人/年;

第三类:寿阳县、昔阳县,5280元/人/年;

第四类: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5220元/人/年。

各县(区、市)要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于6月15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兜底保障作用。并于6月20日前将此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