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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低保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6 阅读: 【字体: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我市持续完善和积极落实低保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方便群众了解政策、参与监督,现以问答形式对有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一、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类:榆次区,605元/人/月;

第二类: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590元/人/月;

第三类:太谷县、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555元/人/月;

第四类:榆社县,505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类:榆次区,4620元/人/年;

第二类: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4560元/人/年;

第三类:寿阳县、昔阳县,4440元/人/年;

第四类: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4380元/人/年;

二、低保对象范围

(三)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仍无法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五)哪些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正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六)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如何申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保障的证明,持居住证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与申请人户籍类别相一致的低保申请;经常居住地是指申请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至申请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申请人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七)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时如何申请?

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照户籍类别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八)哪些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下列人员可以单独进行申请:一是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是患重大疾病且花费数额较大的重病患者;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九)如何解决好“四类”重点对象的兜底保障问题?

要突出“四类”重点对象,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贫困残疾人、重病患者、未成年人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三、低保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

(十)低保申请审批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申请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等。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授权审核审批机关进行核对。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村(居)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查、抽查、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起按月通过社会化发放保障金;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低保金如何核定和发放?

低保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十二)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对象应该如何核定低保金?

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要坚持特困特扶,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四、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

(十三)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如何界定?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规定时间内(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申请低保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十四)哪些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

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十五)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3.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公(工)负伤人员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6.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之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0.老年人高龄补贴;

11.“十三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十六)法定义务人应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1.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实际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分户计算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赡养、抚养义务。被赡养(抚养)人与赡养(抚养)义务人之间若有赡养(抚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收入。

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核定: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

抚养费=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20%。有多个抚养人时,每增加一名抚养人,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月总收入的l0%,

最高不超过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50

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义务。

(十七)低保申请人就业收入计算有何具体规定?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采取以下方式核定计算:

1.有稳定工作的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基本收入。

2.非稳定就业的人员,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折减系数计算。其中,在城镇打工的以打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农村居住未外出打工的以居住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收入折减系数按年龄、身体、家庭和当地风俗习惯等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制定。

(十八)低收入或支出型贫困家庭如何核算收入?

低收入家庭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提出申请之前规定时间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刚性支出主要是指在提出申请前规定时间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

五、低保退出机制

(十九)低保对象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该如何退出低保?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退出制度。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按程序动态退出。

(二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该如何退出低保?

要按照强化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完善渐退机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提供过渡保障期,在6个月内实行低保渐退,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