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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全市城乡居民部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3 阅读: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8〕34号)精神,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从2019年1月1日起,减免全市城乡居民的部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具有晋中市常住户籍、死亡后选择火化的居民;经县(区、市)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含运尸费、抬尸费和消毒费);

(二)遗体火化费。

减免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减免项目标准的费用或选用其他非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自理。

火化无名尸体产生的各项殡葬费用免收。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办人需填写《减免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并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

1.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减免对象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户籍所在地有殡仪馆且在当地火化符合减免规定的,在结算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户籍所在地有殡仪馆但在外地死亡后火化符合减免规定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火化制式发票和相关材料到减免对象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相关减免手续;户籍所在地无殡仪馆在外地火化符合减免规定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火化制式发票和相关材料到减免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三)殡仪馆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无名尸体火化产生的费用据实申报,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四、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民政部门根据享受惠民殡葬减免人数、减免项目和标准等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资金管理。惠民殡葬减免补助资金按“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进行拨付。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有殡仪馆的县(区、市),殡仪馆应将在本地或异地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已减免对象的数量、类别和费用汇总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殡仪馆;没有殡仪馆的县(区、市),在异地火化且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惠民殡葬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减免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管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殡葬减免服务费用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减免规程,确保惠民殡葬工作规范有序、准确高效。

(三)明确职责。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协作,确保惠民殡葬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城乡居民惠民殡葬减免补助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惠民殡葬减免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严格审核减免对象和票据,防止出现假报、多报现象。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仍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2013〕5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