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晋 中 市 委 组织部 晋 中 市 民 政 局 晋 中 市 财 政 局 晋 中 市 审 计 局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规范学会协会工作“回头看”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直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全市性各社会团体:
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现将《开展清理规范学会协会工作“回头看”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晋中市委组织部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审计局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开展清理规范学会协会工作“回头看”进一步
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精神,针对当前社会团体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学会协会工作“回头看”,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精神,通过开展清理规范学会协会工作“回头看”,严肃整治党员干部在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利用社会团体侵占挪用、挥霍浪费财政以及协会资金,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问题,严肃查处社会团体名义上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员干部仍在背后干涉操纵社会团体事务,以行政机关名义组织开展培训、收费等问题,确保社会团体职能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产分置的要求落实到位,推动社会团体规范运行,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工作范围
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都属于本次“回头看”工作的范围。
三、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民政局2014年6月9日印发《晋中市清理规范市级学会协会工作方案》(市纪发﹝2014﹞7号)中明确的“七不准”,进行“回头看”。即:不准干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合法合规的自主活动;不准向非事业编制或参公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拨付财政经费;不准向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提供公务用车或出租办公场所;不准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领取报酬、福利;不准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安排的旅游、度假性质的培训和考察;不准占用、私分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各类固定资产;不准采用转移职能,利用其监管特权虚设各类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乱收费、拉赞助,变相设立“小金库”,以权谋私的规定规范行为。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团体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规范:
(一)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在社会团体违规兼职等问题。
1.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2.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社会团体提供办公用房、资金等。
3.公职人员是否在社会团体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二)社会团体在使用管理财政资金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1.社会团体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政府拨款、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政府资助等,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2.社会团体对财政性资金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公款旅游、宴请、购买礼金礼券购物卡等。
(三)社会团体承担行政职能,与行政机关职能相互交叉、重叠、混乱等问题。
1.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形式上与行政机构完成了脱钩,但行政机关或党员干部仍然在背后干涉操纵社会团体事务,以行政机关名义组织培训收费等。
2.社会团体是否承担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前置审批事项等行政单位职责内的工作,存在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问题。
3.社会团体是否利用承担的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搭车收费,违反财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
四、任务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本次“回头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规范审批市管干部在市级社会团体兼职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规范购买社会团体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市审计局负责对有财政拨款和资助的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市发改委负责对社会团体中有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社会团体占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清理。
市直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负责对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社团组织开展“回头看”,提出整改建议。
各县(区、市)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回头看”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并围绕7不准和重点清理规范内容形成本单位“回头看”工作总结。
五、工作步骤
本次“回头看”活动从2018年8月上旬开始,至11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1日- 8月22日)。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帮助指导所管辖社会团体认真做好自查工作,针对“回头看”的重点问题,逐一对照实事求是填写《自查表》,并连同本单位“回头看”工作总结于8月22日前报市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要对《自查表》中负责事项严格审核把关。
(二)检查阶段(8月23日至10月31日)。市民政局对各社会团体的自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确定重点检查名单,组成专项检查组,对相关社会团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三)整改阶段(11月1日至11月28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共同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进行整改。对发现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需要进行审计的,向市政府及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对于涉嫌违法违纪的重大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各县(区、市)民政局要在11月28日前将“回头看”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2638491)。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回头看”工作是针对当前社会团体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我市开展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完成“回头看”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所主管(指导)的社会团体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掌握真实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并会同市民政局做好重点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组织指导相关社会团体进行整改。
(三)确保取得实效。市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2638491,及时接受社会各界对党员干部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加强对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开展整治活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在“回头看”活动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确保对社会团体规范运行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